【摘要】连州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医药费用在100元以上的按70%比例报销,在300元以上的按60%比例报销,在800元以上的按4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累计医药费补偿最高限额为80000元。
连州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如下:
(一)在连州市内各镇(乡)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医药总费用(属报销范围)在100元以上的,按70%比例报销(办理报销时应先减去100元);
(二)在连州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医药总费用(属报销范围)在300元以上的,按60%比例报销(办理报销时应先减去300元);
(三)在连州市以外、广东省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医药总费用(属报销范围)在800元以上的,按40%比例报销(办理报销时应先减去800元);
(四)在广东省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医药总费用(属报销范围)在1500元以上的,按30%比例报销(办理报销时应先减去1500元);因病情需要出省就医的,就医前本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由村委会和本镇(乡)合医办出具意见后报市合医办批准;
省外务工(或居住)就地住院,一时无法回乡办理批准手续的,其申请办理住院补偿时,必须提供用工单位劳动合同书及用工单位证明等相关资料,经市合医办批准后方可报销,未经批准的省外就医不予报销。
(五)每人每年累计医药费补偿最高限额为80000元。
第二十一条在连州市以外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人,出院后凭本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凭户口簿)、《农村合作医疗证》和参加新农合缴款收据、住院诊断证明、住院医药费发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到本镇(乡)合医办审核报销,合医办经办人审核证件后需留身份证复印件存底。
自出院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具体办理医药费报销时间由镇(乡)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人,出院时,凭本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凭户口簿)、《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本户缴款收据,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即时补偿报销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时需核对病人证件,核对无误后需保留住院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作为结算凭证。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人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新农合补偿标准计算出可补偿金额,病人只需缴交个人负担部分费用,补偿金由定点医疗机构暂时垫付。
第二十四条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下旬将垫付资金及患者费用清单、有关凭证等资料报送镇(乡)合医办审核,审核无误后,由镇(乡)合医办将资金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镇(乡)合医办每月5日前要与市合医办做好月结工作,市合医办把镇(乡)医药费支付结算情况汇总、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预拨资金申请书,市财政局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市合医办从支出户划入镇(乡)合医办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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