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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可自愿参加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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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0年12月31日(含)前,已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且未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体所有制等各类企业退休人员,可自愿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关于解决成都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退休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2010年12月31日(含)前,已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且未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体所有制等各类企业退休人员,可自愿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项政策的实施,彻底解决了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提升了我市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是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参保机制的重大举措,惠及人群约15万人。”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缴费标准和待遇:根据规定,凡是2000年12月31日(含)前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一次性趸交医疗保险费7887元,趸交后不再缴费。在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含)期间办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有养老保险单位实际缴费年限或有企业工作的工龄视同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7887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参保人本人养老金的8.5%和1%(个人养老金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照社平工资的60%缴费)的比例按月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费,继续缴费满4年后不再缴费。在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无企业养老保险单位实际缴费和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2600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参保人本人养老金的8.5%和1%(个人养老金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照社平工资的60%缴费)的比例按月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费,继续缴费满4年后不再缴费。

  参保人员从一次性趸交费用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属于参保范围的人员,于2012年5月31日前(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12月31日前),持领取养老金的证明材料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仍需继续缴费的人员,应当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费银行代扣协议,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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