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医保相关政策:
1.参加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和退体(职)人员。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职工和退休(职)人员。
部队在汉单位、金融、邮电、铁路、电力行业单位及职工和退休(职)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数和缴费比例
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比例为2%。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8%。同时,用人单位还要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50%的比例为退休(职)人员缴纳一次性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经批准的特困国有企业按单位缴费基数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企业破产、改制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由本人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定的缴费窗口一年一次性缴费。
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要求填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机关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应填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冲销64元后保留的津补贴、适当补贴和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应填报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冲销64元后保留的津补贴、适当补贴、单位自发津补贴。
3.个人帐户资金的计入
计入标准未收录医院肿瘤科吕枝红对象个人缴费
计入部分单位缴费
计入部分帐户合计
在职职工按本人
月缴费基数计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
上年度月平均退休
费计入,退休费低
于上年度社平工资
80%的,以80%
为基数。在职职工35岁(含35岁)以下2%1.1%3.1%
在职职工35岁-45岁(含45岁)2%1.4%3.4%
在职职工45岁以上2%1.7%3.7%
特困企业在职职工2%无2%
解除劳动合同职工2%无2%
退休人员70岁(含70岁)以下无4.8%4.8%
退休人员70岁以上无5.1%5.1%
4.门诊就医、药店购药和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可以持社会保障卡(IC卡)在任何一家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门诊就医、购药费用可凭IC卡在医院、药店专门窗口记帐结算,从本人个人帐户中支付。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部分,由本人与医院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5.住院、门诊紧急抢救费用支付
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标准
起付标准(个人自付)退休职工在职职工
统筹基金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二次以上住院、门诊紧急抢救,起付标准减半,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万元
统筹支付个人自付统筹支付个人自付
一级500元90.4%9.6%88%12%
二级700元88%12%85%15%
三级900元85.6%14.4%82%18%
6.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费用支付
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0%,职工个人支付20%。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个人支付15%。
7.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费用支付
缴费标准、支付范围医疗费用金额段支付比例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每人每月按5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时,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商业保险公司和个人共同承担。商业保险公司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30万元。商保支付个人自付
3万元以上—10万元(含)94%6%
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96%4%
20万元以上98%2%
8.转院转诊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时,因医院检查、会诊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或因医院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重症疑难病症,可以申请办理转院。
9.易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支付
易地安置人员门诊就医、购药费用按划入个人帐户的资金包干,随养老金按月发给个人。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市医疗保险中心按市内就医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10.长驻外地职工医疗费用支付
长驻外地职工在市外就医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由市医疗保险中心按市内就医有关规定审核报销,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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