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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乡村医生投保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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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现象日益突出,医患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医疗纠纷成为难点问题。马明哲在提案中提出,医疗责任保险是管理医疗风险、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力工具,也是顺利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建议用3至5年时间,在我国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现象日益突出,医患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医疗纠纷成为难点问题。马明哲在提案中提出,医疗责任保险是管理医疗风险、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力工具,也是顺利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建议用3至5年时间,在我国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种保险制度,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强制投保义务,以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并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以补偿。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强制性,即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强制实施,将投保该险种作为医院经营、医生执业的前提条件;二是标准化,即整个强制保险体系的运作有一套统一的标准,对于保险责任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等均有明确规定,有助于责任的判定。

  根据卫生部及有关研究机构的统计,目前全国每年发生医疗纠纷逾百万起,但70%以上的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主要原因是赔偿标准不一致、责任难以厘定,加之许多小型和民营医院财政困难,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未来三年实施方案,下一步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加快建立完善的医疗损害风险管理和赔偿制度,有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马明哲认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成为普遍做法,解决医疗纠纷的功能显著,促进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积累了成熟的运作模式和经验。与此同时,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领域进行了长期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结全我国实际,马明哲提出了两点建议:由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事故鉴定、赔偿标准,为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依据,确保病患者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同时,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保监会共同研究,用3到5年的时间,分阶段、分步骤将医疗责任保险由自愿投保,过渡到半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后,通过立法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从国外发展情况看,医疗责任保险是开办较早、发展较为成熟的险种,也是现代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英国、德国、瑞典、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强制性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全球的趋势看,医疗责任保险经历了一个从自愿投保到强制投保的过程,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其列为强制险种,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也在强制投保后才得到充分的体现;在这套制度从自愿到强制的过程中,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我国早在1989年就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但由于体制环境、宣传、认识等多方面原因,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十分迟缓,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特殊作用未能得到发挥。从1999年开始,在保监会及各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云南、上海、深圳以及北京等省市先后以行政指令方式,开始试点一定范围内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7年6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进一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提出了要求。

  实践表明,通过大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解决率明显提高,有效化解了医患矛盾,实现了多赢的结果和较好的社会效益,这也为我国下一步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制度打下了基础。然而经过十多年努力,全国范围内绝大多数医院、诊所和医生依然没有投保医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投保率过低的问题仍然没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显得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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