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背景
吴先生今年39岁,去年买了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每年交1000元。保单上是写的: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798元,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元。请问专家这个保险产品好吗?
专家分析
保险没有好不好的,只要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保险是帮忙解决问题的,各家保险都有好的产品,只是看客户的需求在什么地方。办保险要以先后顺序,意外,小病,大病,养老,等,先建立保障,在考虑收益。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的保费在同类产品中是有绝对的优势的,低保费高保障的。65岁可以领取更是让它更完美的。客户的钱可以保值的,32种重疾基本上涵盖了客户所需要的。可以说,这是一款家庭理财不可缺少的健康险产品,但如果家庭条件允许的话,还是建议再补充些重疾保险,不然这点保障还是比较少的。
产品类型:主险
所属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年缴(5年、10年、20年);趸交
险种类别: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70周岁的人士
产品特色
低交费,高保障;
有分红,管大病;
能养老,终身保;
范围广,显人性。
主合同保险责任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保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高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保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0%,保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低于50周岁(含50周岁);
(2)在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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