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是人寿保险公司主要的业务来源之一,绝大多数适用公司或团体中的员工。因其有利于保障员工的正常生活,改善关系,从而缓解了诸多的矛盾,提高了效率,并且有政府的社会福利政策给予税务上的支持,所以团体保险在社会上受到广泛的欢迎,成为许多公司及团体吸引人才的员工福利计划之一。
因为团体险与个人险的根本区别,所以团体睑的核保是独立于个人险的核保体系的。个人险主要侧重于个体。团体险则主要着眼于团体,而小是团体中的某一个体。所以团体险核保首先是将团体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风险评估。基于此,团体险的核保过程与个人险也是不同的。其不同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团体的选择。对团体的划分,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都有所差异,但大致上还是有以下几类:第一,单一团体,它指的是共有一个法人代表或控制机构团体,具体表现有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企业集团、总分公司等组织形式,这一类是团体选择当中最为重要的类别;第二,复杂团体,这种团体的法人代表或控制机构一般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合,组合中的成员都具有独立性,其具体表现形式为同业协会、联合会等;第三,其他团体,即不属于以上两种的团体,其形式有诸如同学会、律师协会等。在团体选择上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是否既有的并有一定延续期团体。团体必须是已有的而且是长久存在的团体,而不应是临时拼凑或濒临解散的团体,其人员也必须有比较高的稳定性,基本能正常从事相关工作,否则,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其他保户的利益损害有可能发生;第二,人数最低限,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规模经营,也就是其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它才能够有收益维持正常的运转,团体险也同样如此,如果低于一定人数限额,该团体险的收益将很难保证其存在也就成问题了;第三,投保统一;第四,保额统一;第五,时间统一。团体险主要是针对团体这一整体,这是与个人险的量大不同。如果投保、保额、时间不是统一的话,一是增加成本,二是核保体系将发生转变,使得团体险和个人险混淆,在实务操作中很难把握,无疑将增加诸多风险。
(2)人员范围。它主要表现为:一是人数最低限;二是投保人数占团体总人数的比重。在规模效应条件下,一般只要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承保能力之内,投保人数是没有最高限制的。
(3)制定赔付计划表。团体险种有时是全体投保,有时只是部分成员投保。但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其基本原则是在允许以年龄或性别来确定是否承保和保费的,所以为了弥补这一可能出现逆选择的缺陷,必须制定赔付计划表。该计划表的保险金额大致有五种:①统一保险金额;②参照薪金保险金额;③参照职务保险金额;④参照服务保险期限;⑤综合保险金额。
(4)团体险核保。团体险风险选择与个人险的风险的不同,导致团体险风险选择考虑的因素也是不同的。
第一,团体性质。团体性质也就是团体从事的行业性质或者说是工作性质。不同的团体性质决定了工作对死亡率和身体健康的影响程度。由此,不同的团体性质和职业的危险程度划分相当,所以一般可参照职业划分来判断团体的性质,并确定保费和是否承保等。一般来说,有些在个人险中因高危险职业属于拒保体的,在团体险中则不应被全视作高危险职业或拒保体。如果在投保团体中的确有部分属拒保或高危险成员,则必须结合其他因素予以综合权衡,否则你选择的可能性将会很大。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高危险职业成员不会拒绝参加保险,但标准身体组则可能没兴趣或没有动力参加。
第二,团体参与程度。对于团体险,保险公司一般对参加人员的数量及其在团体总人数当中的比重是有严格限定的。主要是防止逆选择的可能,因为健康状况差的人较健康状况好的对保险的需求相对要迫切些,而且健康状况差的人参与比例过高,一是促使保费增加,二是不利于健康状况好的人参加。但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经验的积累,这一参与程度有逐渐放宽的趋势。
第三,团体成员的年龄和性别。在评估团体平均死亡率的时候,性别比例和年龄结构仍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一方面是因为团体的选择总是希望年轻成员占的比重高些,这样有利于维持团体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则是前面已经提到过的女性相对男性的寿命要长些,女性比重多些也较容易维持团体的稳定性。年龄和性别的分布合理的话,有利于降低赔付率。此外,团体的人员流动也会影响到团体的稳定性,所以在实践操作中,这一点也是需要注意的因素。
第四,团体的发展前景。这主要涉及团体的产业背景、行业地位、经营模式、资产状况、人力资源的安排等因素。如果团体的发展前景良好的话,是人员流动比较稳定,成员与团体的关系密切,生活福利等也都较好;二是要进入这种发展前景良好的团体的话,本身在身体等各方而就已经有过竞争,能留下来的都是各方面条件相对优越些,包括年龄等方面,这样该团体的整体风险无疑是减少了。而且在这种发展前景良好的状态下,团体延续期也相对要长很多,这先疑也符合团体选择稳定的要求。
第五,保费的支付方式。保费的支付方式在团体险中有两种:一是保费分摊,即由单位和员工按一定比例分摊保费;二是保费小分摊,即保费全部由单位承担。通过对保费支付方式的考察以及结合投保人数及比重的分析,也有利于避免逆选择问题。一般而言,在保费分摊支付方式中,个人的保费支付比重不应低于25%,且参加保险人数不应低于团体总人数的75%。否则,必须考虑是否存在逆选择行为。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团体可能投保多个险种,其中一部分是个人分担保费,另一部分是个人不分担保费,个人不分担保费的则要求所有人都上保险,而个人分担保费的不是所有人都愿意上,特别是一些自我考虑属于低风险的人不愿意参加,所以逆选择的可能性增加。保险公司针对这种情况,通常要求参加个人分担险种的人数不能低于一定的比例,如50%、75%等,并且要对此险种进行专门的核保,要求参加的成员提供健康证明资料,或要求其进行体检,然后作具体的分析判断和处理。
通过以上各项因素的综合考虑,然后同样按标准身体组、次健体组、拒保体组作出划分,最后作出相应的承保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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