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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有哪些健康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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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们对自身的健康越来越上心,从而催生了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健康保险是几款基础险种中的一种,很受消费者的青睐。那么,太平洋保险有哪些健康险产品?

  网友提问:

  太平洋保险公司有什么健康险产品吗?

  满意答案:

  推荐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升级保障,多种重疾责任举重若轻

  遵循行业规范,延展多达35项重大疾病及手术保障,更为细致、全面的健康保障承诺,双重守护您的健康和财富,让您即使不幸面对病魔,生活稳健依旧,家人更加放心。

  人性关怀,特设特定疾病保障安心康复

  8种特定疾病保障暖心设计,缓解医疗压力,贴心呵护助您一臂之力,迅速康复,维护您正常、高品质的生活质量。

  雪中送炭,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功能缓解压力

  4项特定重大手术在术前申请提前给付50%即时保险金额,新颖实用的功能彰显以人为本,为您及时提供资金援助,消除手术巨额资金的焦虑和担忧,从容应对人生难关。

  真诚守护,尊重健康人生周全保障

  广泛适用,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皆可投保,等待期短至90天,无需等待过多时日,即可得到多方面健康医护保障,同时具备充分的身故、全残保障,一旦拥有,承诺伴随一生,尽心为您提供生命尊严。

  购买提示

  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2、交费方式

  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限期年交。

  3、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终身。

  保障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障

  (1)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障

  (1)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被确诊初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即使疾病确诊的时间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我们仍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提前给付

  (1)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

  “特定重大手术”是依保险合同约定可提前给付的重大手术,特指本保险条款“10.重大疾病的定义”所定义的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不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及主动脉手术。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病,并且已经住入医院,即将在10天内进行特定重大手术,可向我们申请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我们审核同意后,将按即时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手术结束后,我们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剩余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按期进行手术,应在原定手术日后的30天内全额退还我们已提前给付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原定手术日后的30天内已经确定新的手术日期的,30天的期限自新的手术日期起重新计算。若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全额退还我们已提前给付的保险金,我们将自30天期限届满的次日零时起对未退还的金额计收利息,利率按本保险条款“5.3保险费自动垫交”约定的利率执行。

  (2)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特定疾病”是依保险合同约定可提前给付的疾病,特指本保险条款“11.特定疾病的定义”所定义的8种疾病。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按即时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即时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接受特定重大手术或被确诊的特定疾病是因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即使疾病确诊的时间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我们仍按相应约定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各项保险金(包括各项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即时保险金额为限,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包括提前给付保险金)累计达到即时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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