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是世界各国实现社会公平、提高人民福利水平的重要制度安排。医疗保障体系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由政府依靠强制力量组织的社会医疗保险;二是由市场机制自发形成的商业医疗保险。从世界各国目前医疗改革的实践来看,二者相互补充,是居民健康不可或缺的保障。
商业医疗保险作用远未充分发挥
2009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要以多样化的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以满足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如果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存在重复保障或过度竞争,不仅会严重损害社会医疗保障的效率,导致居民的医保效果大打折扣,而且还会加重政府医保的财政负担,影响一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障能够相互补充,那么二者的发展就会相辅相成,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于居民健康风险的保障作用。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推出商业医疗保险以来,虽经历20多年发展,但仍处于初级阶段。2009年,我国健康险保费收入574亿元,约占保险市场人身险保费收入的7%,远低于30%的成熟保险市场标准,对居民健康的保障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社保挤出效应与溢出效应并存
我国城乡居民在经济状况、健康水平、风险偏好等方面存在很多个体差异,从而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是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与商业健康保险之间是竞争还是互补关系,主要取决于这两种保险对于居民医疗需求满足的定位是否相同。如果二者对居民医疗的保障内容和保障程度相差不多,居民当然会选择由国家财政补助的、低成本的社会医疗保障,从而挤压掉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新医改方案明确指出,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来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然而,当前商业健康保险的产品结构还不是很合理,疾病和医疗保险产品占98%,护理和失能类产品仅占2%,与基本医疗保障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
医疗保障改革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同时还存在正向的溢出效应。首先,从需求方面来看,社会医疗保障覆盖面的扩大,会帮助建立居民的医疗风险意识,提高居民对于医疗保险保护功能的认知。在社会医疗保障定位于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居民信息认知的提高显然会扩大他们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潜在需求。其次,从供给方面来看,为了节省社会医疗保障的管理成本和财政压力,地方政府选择保险公司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障的运作中来。比如,2009年,全国共有7家保险公司在14个省(市、自治区),120个县、区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其中以委托管理方式参与的有107个县,以保险合同方式参与的有13个县,覆盖人群3467.6万人。
参与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是保险公司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很好的切入点。保险公司不仅可以与城乡居民直接接触,切实了解城乡居民的保险需求,而且还能够与当地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积累城乡居民的个人资料和相关健康基础数据,为健康险的产品开发、核保和理赔等提供基础。
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在需求大
根据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2008年,居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比例在城市和农村均为6.9%,低于2003年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9.3%和9.4%的城乡商业保险购买比例。那么,这是否就说明在当前中国医疗改革进程中,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对商业健康保险产生了挤出效应呢?
我们利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问卷”中2000—2006年的农村居民数据,采用倍差法,即首先计算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前后,社区居民(作用组)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比例变化,同时计算出这段时间内从未实施新农合的社区居民(对照组)的相应变化,然后将这两组变化进行比较,所得的差值就剔除了时间趋势的干扰,反映新农合覆盖面的扩大对于农村居民商业健康保险需求的净影响。
研究发现,当存在可得的社会医疗保障时,农村地区成年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概率要高2.1%,即新农合对于成年人的商业保险需求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尤其是在有合作医疗历史的社区中,或者在较高收入人群中这种溢出影响更为显著。对低收入人群,新农合的实施会挤出8.6%—9.5%的儿童商业健康保险需求,但这一挤出效应在统计上并不是很显著。这说明现阶段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对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存在积极的溢出效应,但是对于低收入人群,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挤出效应。
我们还运用部分观测的二元Probit估计方法分析了中国城乡居民对于商业健康保险潜在需求及其影响因素,发现保险公司的有效供给不足,较大程度限制了城乡居民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潜在需求。在中国,由于保险公司缺乏数据积累和分析的能力,尚未建立覆盖广、可控制的合作医院网络,导致保险公司主要依据年龄来对个体需求者进行风险选择,这一现象在城镇地区尤为显著,在农村地区主要表现为对销售区域的风险选择,未能充分满足城乡居民的保险需求。
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策略
首先,公共部门应该采用一定的财税政策,统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协调发展,合理划分基本保障和自愿保障的范围,细化社保与商保在基本医疗保障和重大疾病保障上的分工。商业健康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定位于保障社会医疗保险不保的诊疗项目、药品、医疗服务设施和医疗机构等,以及社会医疗保险尚未覆盖的人群、超过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封顶线以上的部分、收入补贴型保险、护理类保险。还可以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团体健康保险或企业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减少逆向选择行为。
其次,提倡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保机构在数据、经验等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开展深层次合作,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管理和运作的模式,这不仅可以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化优势,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保证社会医疗保障的规范化运作,而且还可以树立保险行业形象,帮助保险公司开发和推广与基本医疗保障衔接的补充保险业务,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再次,发展保险机构与卫生部门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通过医疗卫生数据的采集,建立城乡医疗卫生信息统计制度。这不仅有助于保险机构厘定科学合理的差别化保险费率,吸引更多的参保人群,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而且有助于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管理,提高健康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推广“管理式医疗”,有效控制个人的道德风险和医院的诱导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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