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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寿保险对健康状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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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购买人寿保险对健康状况的要求:保险公司要求客户投保时要如实告知有过往病史,并且保险公司会随机抽取部分客户进行体检,以作一个风险的日常控制管理,减少出现不如实告知的道德风险的机率。

  男性31岁购买人寿保险需要体检吗?

  保险公司要求客户体检的情况主要有:

  1、如果客户在投保过程中,如实告知有过往病史,会对保险公司的承保有潜在的风险,保险公司就会要求客户体检,核定这个承保的风险有多大。

  2、保险公司会随机抽取部分客户进行体检,以作一个风险的日常控制管理,减少出现不如实告知的道德风险的机率。

  3、客户新投保或是已经投保成功,在提出增加保额,并累计达到保险公司的约定的体检额度,那么就会要求客户体检。

  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体检结果,如果身体健康,那么就按标准体正常承保;如果客户健康有问题,但保险公司认为可以接受,但需要提高风险保费,那么就会要求客户增加保费后承保;如果客户的健康情况超过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那么就会拒绝接受投保,并退回保险费。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客户健康有问题,保险公司不加费,但是过往发生过病史的器官的所引起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保保险责任,作免责除外处理。

  隐瞒健康状况投保保险理赔遭拒

  明知自己的孩子有病史,但依旧瞒天过海为孩子购买了大病保险。没过多久孩子因病入院治疗,他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事后双方对簿公堂,结果怎样呢?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传出消息,判决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原告文先生是乌市一名个体工商户。他起诉说,他的儿子2008年12月出生,2009年他为儿子在被告——乌市一家保险公司处投保。这家保险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均见了孩子,孩子健康、活泼。当时未填写婴幼儿问卷,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未向他询问大人分娩和孩子刚出生时的状况。2010年7月,因发现孩子有抽搐现象,随后入住医院得知孩子患有继发性癫痫和脑性瘫痪合并症。出院后,他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这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并解除了保险合同。

  文先生说,因为这家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了他两年的保险费,且保险合同是格式化合同,他只是签名,合同的其他内容不是他本人填写,所以不存在隐瞒事项,这家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该合同,所以他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这家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法庭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回应说,因为文先生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他们于2010年8月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并不退还保费的决定。这个决定符合当时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也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法院查明,当初文先生为儿子购买这份保险时,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的健康告知中,就投保人、被保险人过去一年是否去医院进行过治疗,是否有心脑血管疾病,被保险人出生时是否有产伤,是否有窒息等异常情况,是否有畸形、发育迟缓、惊厥、抽搐、脑瘫、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等生活和健康状况进行了询问,文先生均陈述没有以上情况,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处承诺在投保书中填写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内容均属实。

  法院还查明,文先生的儿子出生后因轻度窒息收住在医院新生儿科,4小时后突然全身青紫,无心跳及呼吸,抢救恢复正常后,在出生6小时后被医院初步诊断为:新生儿轻度窒息、吸入性肺炎、低血糖症、颅内出血等病症。后来经过24天的住院治疗,文先生的儿子轻度窒息合并肝功、心肌损伤、吸入性肺炎治愈,其他症状好转。2009年1月,乌市一家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表明,文先生的儿子健康状况良好,未见异常。2010年7月,文先生的儿子抽搐入院,治疗20多天,此次产生的费用,文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拒赔,原因是文先生隐瞒了孩子的健康状况。

  法院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一种民事合同,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订立保险合同必须以最大诚信为原则:即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本案中,文先生对保险公司各项条款,均签字确认,应视为被告已经尽到说明义务,所以文先生关于他并没有阅读保单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文先生的诉讼请求。隐瞒事实去投保,文先生最终落得个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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