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天津保监局了解到,自2016年1月1日起,凡购买符合条件
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优惠,免征限额为每年2400元,最快下个月市民就能购买到新的商业
健康险产品。
据了解,本月财政部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正式公示在全国31个城市试点关于商业健康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通知》要求,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要符合多项条件,例如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
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等。
天津保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由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也包含在此次个税优惠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