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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健康人生终身保险(分红险)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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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提供的保障: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保险金限制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

  非因意外伤害(见10.5)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

  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

  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

  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

  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

  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高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见10.6),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

  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

  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

  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

  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

  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

  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

  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

  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0%,本合同终

  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低于50周岁(含50周岁);

  (2)在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

  使。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

  们继续按本合同2.4条关于身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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