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傍晚,年近八旬的张大娘(化名)乘坐公交车出行,不料在车上摔了一跤,造成九级伤残。张大娘将肇事公交车所属公司及为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万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法庭上,张大娘的委托代理人诉称,2014年10月13日7时许,张大娘搭乘公交车,刚上车还没坐好,公交车就启动了,致使张大娘跌倒受伤。公交车司机及张大娘的家属马上将她送到医院。后经司法鉴定,张大娘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张大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巴士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3万多元。
某巴士公司辩称,对张大娘要求的部分赔偿费用表示认可,并已为张大娘垫付了两万多元的医疗费。该公司指出,其已为公交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赔付责任。此外,每辆公交车上都有守则牌,张大娘对事故的发生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并不是侵权人,张大娘在车上摔倒,其本身应自负30%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大娘在乘坐被告某公司的公交车时遭受人身损害。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张大娘作为乘客自登上被告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后,两者间确立了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某巴士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原告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并应对运输过程中的乘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某巴士公司未举出自己有免除部分责任的证据,其没有尽到客运合同的安全义务,故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某巴士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事公交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某巴士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请求某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万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大娘各项经济损失4.9万多元;被告某巴士公司垫付给原告张大娘的2万多元,由某保险公司返还给巴士公司,某保险公司尚应赔偿原告张大娘2.6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