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发文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全国31个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
健康保险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为保障优惠政策效应有效发挥,并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方便,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政策适用范围、纳税申报、税优识别码的使用等问题,打通了政策落实的全路径。
同时,公告大大简化了税收优惠办理手续,纳税人在享受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时,只需通过扣缴单位及时向税务机关填报税优识别码及纳税信息即可,无需另行办理税收优惠审批或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