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记者从山西保监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商业
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太原等31个城市试点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据该《通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2015年早些时候,我省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力争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全省保费收入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