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为2年。半年后,他患了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时候,常某突然出现了心跳加速、呼吸骤停等症状。
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其复苏后,常某仍一直处于脑缺氧的状态中,半个月后常某便出现死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属于医疗意外死亡。事后,常某的家属持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常某并非遭受意外伤害、属于疾病死亡为理由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常某施行手术是由于疾病,并非是因为意外伤害,而且做手术是经过常某本人同意的,也就是说在手术之前常某就已经知道手术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排除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况,在手术过程中,常某出现心跳加速、呼吸骤停是医生和常某事先都没想到的,死亡确实属于意外。但虽然如此,常某死亡的原因并不是以意外伤害为近因。也就是说,确实手术过程中出现了意外,但并非是意外伤害。故保险公司不给予理赔也是非常合理的。
对于保险公司所谓的意外伤害的构成必须具备有三个条件,否则保险公司就不会给予理赔。
条件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其包括:一是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二是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条件二:“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和残疾。条件三:“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该条件要求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疾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常某虽然投了意外险,但他的死亡却不完全符合保险公司提出的这些意外死亡条件,所以其家人得不到赔偿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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