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
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根据通知,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3类,分别适用于对公费医疗或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通知要求,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
对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的,通知明确,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