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挂出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
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包括广州在内全国31个试点城市的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允许其在一定额度内进行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 4 0 0元/年(200元/月)
不过,南都记者昨日致电各大保险公司,均未获得任何税优
健康险在广州售卖的具体信息。而按规定,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
保单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根据文件,首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以按照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其他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由于政策尚在试点阶段,目前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根据财税〔2015〕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的个人主要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关于购买细节上,通知显示,有扣缴义务人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其他”列中,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此外,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同时,保险公司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保单上注明税优识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