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和天津等全国31个城市实施商业
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其中,江苏苏州市也成为首批试点地区之一。根据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简单理解就是,每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200元。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如果个人购买商业
健康险保费达到2400元,那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则调高为3700元。
据悉,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
万能险方式,包括
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累计两项责任。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