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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疑隐瞒病情 内地客遭香港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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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香港人身保险以保费相对低廉、投资功能全面、投资收益高而备受内地消费者青睐。但是,各种保险纠纷也与日俱增,而香港保险公司在理赔、后续服务、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规则也是内地消费者的“盲区”。
   信息时报记者从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获取相关投诉个案,为有意赴港购险的消费者提个醒,了解如何避免保险投保、理赔中的争议和纠纷。
 
  案例:保险公司怀疑被保人隐瞒病情,拒绝赔偿
 
  有一则案例是这样的:一位被保人在签署投保申请书后的第4天早上,曾经到保险公司的医生医务所验身。而当天下午,由于一个月来右颈腺肿和后中鼻膈出血,被保人向私家医生求诊,诊断结果显示患上鼻咽癌,并在人寿保单生效后3年死亡。对此,保险公司认为被保人没有在投保申请书上或在验身期间披露上述任何病症,因此拒绝发放死亡赔偿,理据是被保人没有披露重要事实。
 
  被保人的妻子强调她的丈夫只是因为当日下午感到身体不适,才向私家医生求诊,事前没有预约。由于被保人多个月前经常患上伤风感冒,而他的病征又跟伤风感冒非常相似,加上被保人本身不是医学专家,所以他以为只是再次患上伤风感冒。此外,被保人也有在投保申请书上披露之前曾患伤风感冒,服药后已经复原,此举足证他投保时已经尽其所知全面披露所有病历资料。
 
  香港监管部门裁定:不涉及欺诈,被保人应获赔偿
 
  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认为,关于没有披露事实的问题,投保申请书上清楚问及投保人患上或接受治疗的“病症”。虽然被保人申报自己有某些征状,但是并无证据显示被保人没有在投保申请书上申报已知或曾被诊断患上的病症,因此,委员会相信被保人已经如实填报投保申请书。
 
  再者,投诉委员会发现投保申请书上没有警告字句,规定被保人必须在签署投保申请书后、保险合约生效前向保险公司申报健康状况出现的变化。在上述个案中,被保人的健康状况很快便恶化,并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多辞世。对此,没有证据证明其涉及欺诈,故根据人寿保单的“不可争议条款”,投诉委员会裁定被保人获发死亡赔偿。
 
  业内人士:内地消费者的道德风险被认为相对较高
 
  据了解,这类理赔纠纷在香港保险投诉中屡见不鲜。内地人赴港索偿往往耗费巨大“人力物力”成本,更涉及一系列繁琐手续。
 
  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经纪王先生认为,无论是内地的保险公司还是香港的保险公司,都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来对被保人作出赔偿。而稍有不同的是,香港的保险公司在签发理赔时会更加慎重,因为内地消费者的道德风险会相对较高。
 
  针对上述索偿个案,王先生表示,虽然被保人已诚实告知过往病情,但是事实上癌症“病灶”在投保前已经形成,保险公司一开始拒赔也是情有可原。他指出,某些相似的个案,索偿人士有可能需要提供更详尽的材料,例如某些权威医学机构的鉴定报告,来决定被保人病灶是否发生在投保之前。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王先生建议消费者,如果确定要赴港购买保险,则越早越好。同时他指出,目前,内地的保险产品与香港的保险产品相比,差距正在逐步缩小,如果投保人所需保额不大,可以选择内地的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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