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参保人住院待遇是怎样的?
答:参保人可到本市任何一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
参保人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
类别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职工医保
在职职工
400元
800元
1600元
退休人员
280元
560元
1120元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
400元
800元
1600元
外来从业人员医保
200元
400元
800元
起付标准:是指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先由参保人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额度。
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在指定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精神病专科病区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二)共付段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类别
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职工医保
在职职工
90%
85%
80%
10%
15%
20%
退休人员
93%
89.5%
86%
7%
10.5%
14%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
90%
85%
80%
10%
15%
20%
外来从业人员医保
72%
68%
64%
28%
32%
36%
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是指起付标准以上、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即:由参保人和医疗保险基金共同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