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国家财政部等三部委明确将开展商业
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个人购买
健康险的支出可在2400元/年的限额内税前扣除。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明确了个人购买健康险的支出,按限额标准在个税税前扣除的三种情况。通知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个人自行购买保险应向单位提供保单
根据通知,广州市纳入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在广州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分三种情形: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并非所有健康险都能免税
根据通知,并非所有健康保险产品都能符合免税政策。通知设定了5个条件,包括健康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
万能险方式,包含
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
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