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陈先生驾车外出办事,与一辆违规超速行驶的农用四轮拖拉机相撞,陈先生头部遭受重创。
幸运的是,在2004年,陈先生就购买了太平人寿益康长期健康保险20万元、综合意外保险3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1万元。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家人就拨打了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报案电话。仅用一个工作日,该公司就赔付陈先生意外医疗保险金1万元。
在办理完第一次理赔后,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提醒陈先生家人,由于陈先生购买的是组合保险产品,“太平人寿益康长期健康险”及“综合意外保险”都继续有效,目前陈先生伤势较重,如果6周后恢复情况不理想,家人可继续申请理赔。
为防止陈先生家人因照顾病人忘记申请,陈先生的代理人及北京分公司理赔工作人员都密切注意着陈先生的恢复状况。
6周后,陈先生代理人得知陈先生的康复情况并不理想,仍然瘫痪在床,其症状已符合益康长期健康保险中关于“严重头部创伤”的给付标准:“由于外来物理打击造成意外头部伤害导致永久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引起持续六周以上的神经功能障碍”。于是,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主动找到客户,协助客户办理了第二次理赔,给付理赔金20万元。
而让陈先生家人更放心的是,陈先生的保单中,综合意外险尚未发挥作用,该险种有一项“残疾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若在合同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陈先生符合该险种的理赔条件,那么,陈先生还可获得第三次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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