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上海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将于2010年12月20日起执行。记者从市人保局获悉,新版《药品目录》与国家版本进行了接轨,同时本市有关部门将联手协作,促进廉价、有效药品生产,以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负担。
据悉,新版《药品目录》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药品全部纳入,同时保留了原上海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大部分药品。这样,既保证了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保持了本市医保用药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也扩大了参保人员、临床医生的用药选择范围。
具体来看,新版《药品目录》的调整有四方面。比如,在保持用药政策稳定性与延续性的基础上,增加了用药品种,删除了临床不使用的品种。又如,增加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治疗用药按照甲类支付的药品。此外,还扩大了部分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药品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最后,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扩大到生育保险。
记者了解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与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分为两种情况。其中,甲类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而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又分为3档。第一类是参照甲类支付,即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第二类是按10%自负比例支付。第三类是按20%自负比例支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