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享有的保障
1.一般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日)×每日保障金额
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每日保障金额
3.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日)×每日保障金额+实际住院天数×每日保障金额
本产品规定的每份每人保险金为首次投保期10元/每日/每份;续保期间11元/每日/每份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日。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日。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相关规定可投保年龄:3-50周岁,可续保年龄延期至64周岁。
投保人年龄限制:投保人年龄必须≥18周岁;
投、被保人关系:成年人投保:投、被保人须为同一人;
未成年人投保:仅限父母给子女投保。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可投保城市及最高投保份数如果您常住在规定的27个可投保城市,即可投保。
其中十个城市最高投保份数为30份;另外17个城市最高投保份数为20份。所有城市最低投保份数:10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附加特别说明因为该款产品属于医疗保险,您在投保时需要了解医疗保险附加特别说明,详情请见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附加特别说明。定点医院为方便您及时顺畅获得保障利益,请到以下平安人寿定点医院就医:定点“医院”统一为本公司定点医院(不含分院、门诊部、康复病房和联合病房),定点医院名单见中国平安官网(http://www.pingan.com,查询通道:首页>平安人寿保险>平安人寿保险客户服务>平安人寿保险服务工具>平安人寿特约体检医院和医务室查询>平安定点医院及一账通卡紧急援助医院查询),客户可根据自己就医需要查询当地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点医院。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年满65周岁,本主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于出院后10日内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3)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若申请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退保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免责申明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疾病住院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住院治疗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的责任。这90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住院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3)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4)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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