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公布的《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参保缴费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据介绍,《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为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装上“强保险”,职工因工受伤及职业病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建筑业劳动者密集、人员流动性大、工伤风险高、劳动关系复杂,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赔付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深圳工伤保险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但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资金是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参保缴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