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发票丢失不予报销,近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依规定为原告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闫某在南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同年11月,原告在外出期间突发严重疾病在广东省河源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原告已按被告要求补办了转诊证明)。经治疗,原告于11月21日出院。河源市人民医院为其出具医疗费发票一张,后原告将票据原件丢失,该医院为原告出具发票第三联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予以确认。但闫某向被告申请报销时,被告以发票丢失无原件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住院医疗费用基金补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的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遗失,但有相应证据证明其生病住院属实,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也能查清其具体支付的医疗费用。且原告在河源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的范围。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住院费用按相应程序给予新农合基金补助。被告以原告发票原件丢失,可能在其他机构报销的答辩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