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保险5年之后,被保险人魏勇近日却发现合同文本与业务员口头承诺不一致,遂向保险公司提出退款要求,但保险公司认为,业务员在通话过程中的承诺纯属“口误”,保单也是经过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如果有问题,当时就应该当面提出。
被保险人:业务员口头承诺与合同条款不一致
据魏勇介绍,5年前,他在一同事老婆的介绍下,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寿险顺德公司”)业务员梁欣欣推荐,向该公司购买了长泰安康(B)及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2、长健医疗(A)20年、长健医疗(A)70岁、太平盛世·万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02年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障168、以及后来的2007年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障计划等险种。这些主要险种分20年缴付,每年保费总额为9756元。
“因为相信朋友的介绍,5年了我连合同条款都没看过。”魏勇说,但近日他的一位朋友出现了购买保险被骗的事情,于是他拿着自己的保单向其求教,发现部分合同条款的“水分太大”,并且存在口头承诺与合同条款“货不对板”的情况。
魏勇曾几次通过电话的形式向梁欣欣咨询各种理赔的情况,梁欣欣在电话里回答说,魏勇因保险条款规定的疾病病种入院治疗,仅凭医院的诊断书就可领取相应的保险金,而因合同限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手术期间,每天都可领取200元住院补贴金。
魏勇发现,上述回答均与合同条款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合同条款明文规定,必须出具医疗费用发票才可申领保险金,住院补贴金也不是每天都可领取,根据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金的支付以180天为限,住院补贴金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梁欣欣还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我签名,搭车购买保险险种。”魏勇说,2002年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障168、以及后来的2007年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障计划就是梁代替其本人签名购买的。
魏勇认为,业务员口头宣传、承诺的保险受益内容与合同规定的保险受益条款存在加大的误差,其虚假宣传、虚假承诺,涉嫌欺诈。于是向太平洋寿险顺德公司提出退款,要求全额退还保费并支付银行挂牌利息。
保险公司:“搭车购买险种”属赠送礼物
针对上述情况,梁欣欣解释说,由于保险购买已经是5年前的事情,已经记不清楚当初的情况,但所有合同文本都是经过魏勇签字确认的,“如果有什么问题,他应该签字的时候就提出。”
梁欣欣还说,近期魏勇打电话跟她咨询后,她还担心电话沟通可能存在解释不清楚的地方,于是将有关险种的目录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魏勇。但魏勇称没有看到相关邮件。
太平洋寿险顺德公司业务主管李小姐认为,由于保险条款繁多,业务员不可能将所有情况详细背出,梁欣欣的回答也基本正确,但可能存在不全面的地方,不能抓住这个“口误”就认为是虚假承诺。
而对于魏勇所说的“搭车购买险种”,梁欣欣承认,两个险种都是其本人代替签名的,但当时是为了感谢客户支持而自己购买赠送给魏勇的,并非魏勇掏钱购买。对此,魏勇出示了购买保险的发票,称该发票可证明保险是自己购买的。但梁欣欣表示,发票必须与保单人名字一致,只是行业惯例。“保单是给魏勇的,所以发票也写他的名字。”梁也承认,“代替(当事人)签名是唯一的操作失误”。
记者了解到,在此次纠纷过程中,魏勇曾与中国太平洋寿险顺德支公司负责人达成协议,除“长泰安康(B)的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2”的5年保费12800元外,其他险种5年的所有保费共计3万多元可退赔。太平洋寿险顺德公司总经理罗宗仁承认确实达成过共识,之所以能退赔3万多,其中有一份是属于梁欣欣这5年来的合同佣金,但在与梁商量的过程中,梁认为自身并没有错误而不愿退佣金,致使协议无法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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