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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