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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健康险保险续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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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健康保险的比较科学合理和全面系统的定义应该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损失或导致工作能力丧失所引起的收入损失,以及因为年老、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需要长期护理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

  健康保险的比较科学合理和全面系统的定义应该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损失或导致工作能力丧失所引起的收入损失,以及因为年老、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需要长期护理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

  因此,健康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失能保险和护理保险。其中,最常见的医疗保险包括了疾病医疗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

  投保健康险看清保证续保条款

  健康保险续保领域的纠纷,长期以来都是人身保险纠纷的“重灾区”。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一方面很多投保人认为,既然保险就是为了减轻生病后产生的财务负担,那么保险公司怎么会在被保险人生病后的下一年不保?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并没有向对方明确解释清楚续保的条件——或有意或无意。那么,该如何减少这种纠纷,确保投保人和受益人购买的保险产品足够“保险”?

  所谓“保证续保”,是指当客户续保时,保险公司不能因个人健康发生变化而拒绝客户续保,或提高保费、增加除外责任,也不能延期承保,更不能拒绝续保,即只要按时交纳保费,被保险人患病后仍能继续享受健康(医疗)保险至最高保障年龄,并且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承保。

  国内常见的保险合同“保证续保”条款是,被保险人须连续数年(如三年)投保后,主动提出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才能进入保证续保,而不是连续投保几年就可自动保证续保。

  因此,投保人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满足条件时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以保护自己的权益。2006年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后,不少保险公司,如泰康、平安寿险、太平洋寿险等,都推出了各自的健康险保证续保产品,并且更为规范,明确约定了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排除了保险公司以约定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甚至还有保险产品约定,并不需要经过一定期限如三年后才提供保证续保,只需通过首年的投保审核,便可直接享有保证续保权,这也是一种新的保证续保条款,含有这种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则不易产生纠纷。

  投保健康险莫忘“保证续保”

  近几年,国内一些保险公司,如泰康、平安寿险、太平洋寿险等,都推出了各自的健康险保证续保产品。

  “保证续保”须特别留意一个细节。举例而言:小赵和小王都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两人先后因相同病症由住院治疗,出院后很快获赔。但小王在获赔的同时,保险公司书面通知他下个保险年度将不再承担其该病种的保险责任。而对于小赵,保险公司则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原因何在?原来小赵在2005年已申请“保证续保”,并通过了保险公司的审核。

  上述案例提醒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证续保”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须连续数年(如三年)投保后,主动提出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才能进入保证续保,而不是连续投保几年就可自动保证续保。因此,投保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满足条件时尽快向保险公司申请,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话说回来,保险公司从严筛选客户进入保证续保,不仅出于自身控制风险目的,也为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健康险是以人群发病率为精算基础,若被保险人的人群发病率高于精算时设定的发病率,保险公司势必提高保费以免亏损,最终需被保险人买单,这对全体被保险人而言显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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