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作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城市,今年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按照每年2400元的限额标准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昨日,地税部门发布相关指引,对如何办理细则进一步明确。
不超过200元/月标准扣除
广州市地税部门介绍,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广州市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除此之外的其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其中,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也按规定执行。
同时,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买此险应获得税优识别码
地税部门介绍,保险公司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会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保单上注明税优识别码。它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