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健康医疗险频道 > 其他 > 正文
险企“买保险送礼品”须严管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车险领域“投保赠礼”确实几成常态,一些保险公司销售车险时,在合同约定以外,不是直接向客户赠送加油卡等实物礼品,就是开展积分赠礼、抽奖赠礼等活动。
   报载,随着国内商业车险费改正式落地,各保险公司为了争夺车险客户,纷纷开展投保送礼活动。对此,近日有地方保监部门明确表示,“买保险送礼品”不仅违法,而且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保险行业形象,同时与监管要求背道而驰。
 
  如据报道,吴先生的车险即将到期,最近接到好几家保险公司来电,有的说送600元加油卡,有的说赠送车上用品。他正忙着把赠品的价值一并计入车险价格进行比较,如果哪家合算,就在哪家险企投保。
 
  实际上,何止是此次商业车险费改落地,平日里“买保险送礼品”并不鲜见,常有险企为了促销而采取类似银行揽储的手法,推出赠送购物卡、小电器等活动,尤其是临近岁末,一则为年度业绩做最后冲刺,二则为来年“开门红”加足马力,保险公司更是纷纷在“线下”传统销售渠道开展促销,甚至在“线上”也掀起投保赠礼“大战”。诸如“每满1200元立减100元,以此类推立减900元封顶”、“买贵无条件补差价”等,名目繁多,不一而足。由此,许多消费者就如吴先生这般将“度身”投保原则抛之脑后,只将赠品价值多少视作了选择险企的重要条件。
 
  不过,如同银行违规揽储招非议,险企这种“赠礼式”售险行为同样触及监管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也不得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该法规第162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上述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消费者来说,虽然“买保险送礼品”确实令他们尝到了甜头,但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险企送出的礼品将被列入销售成本,可能在别的环节上补回来。更值得关注的是,保险公司将大量精力放在销售环节上进行价格竞争,难免影响其服务水平的提升,最终利益受损的仍是消费者。
 
  正如有关保监部门负责人所表示的,按照保险法律法规及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现金、油卡、购物卡等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买保险送礼品”的实质是不正当竞争,礼品赠送造成保险销售成本攀升,将损害消费者利益。
 
  事实上,保险公司因触犯“投保赠礼”规定而受到处罚的不乏先例。早在2012年12月,陕西保监局曾对某财险公司一支公司罚款5万元,原因就是该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共计210万元。2013年8月,广西保监局也因某大型险企“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然而,纵有前车之鉴,为何保险公司依旧甘愿冒险开展赠礼促销?究其原因,当然还是“潜规则”理念作祟。如同银行都知道揽储返现、赠礼属违规行为,但为了不在竞争中落后,还是“以身试法”。险企的行为如出一辙。但如此一来,在保险产品价格透明化、趋同化的当下,很多消费者就只盯着赠品来选择保险公司,导致中小险企在非理性让利过程中不堪重负。而此类“抢业务”的行为,恰恰说明一些保险公司并未完全摆脱通过保费增长寻求发展的传统模式,且进一步加剧了行业的恶性竞争。
 
  由此,对于此类现象,各地保险监管部门确需予以长期关注,并须从“线上线下”两方面加强整治,对违规促销行为亮出“黄牌”,敦促保险公司与其通过赠礼拉拢客户,不如多花些心思完善产品设计与服务,用真正的实力吸引消费者,如此才能标本兼治,形成良好的行业竞争环境。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