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旅游品质,福建再出实招。今后,游客的旅游投诉一经查实,只要索赔法律依据明确,即可“快处先赔”,超过7天还没赔付的,将由省级旅游理赔基金先行赔付给游客。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的《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实施方案》明确了上述内容。(8月8日《福建日报》)
现实中,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并不少见,但权益保障和维护,却一直面临诸多隐忧。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游客权益被侵害后,索赔的证据、流程等非常复杂,往往会让游客望而却步。正因为如此,福建省开展的“先行赔付”模式,一定程度上缩短和减少了维权程序,有助于净化旅游市场秩序。
众所周知,当前的“先行赔付”制度,在网络购物领域有所体现。比如,网络平台无法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应当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同时,“先行赔付”制度也体现在广告发布领域。比如,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信息的,也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在旅游消费领域内,福建省出台“先行赔付”制度,由省级旅游理赔基金先行赔付给游客,无疑是有益创新和尝试。
不可否认,当前国家层面的立法中,并没有关于旅游纠纷“先行赔付”的规定。不过,福建省的规定,并不与法律的缺位相冲突,反而是对法律空白的有效补充。从这个方面来说,游客与旅行社、景区之间,其实正是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的调整。然而,依赖于《合同法》的调整,游客只能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旅行社、景区等主张权利。如此之下,维权途径可谓障碍重重、路途漫漫,而且常常会出现维权不能的尴尬,使游客处于弱势地位。
应该说,所谓的“先行赔付”制度,也并不是游客的所有诉求都会得到满足,只有诉求具有法律依据才能获得赔付。一方面,如此的规定,规避了一些游客的无理诉求,确保了合法性的前提和依据。另一方面,“先行赔付”之后,赔付部门可以另行向旅行社、景区等主张索赔权利,要求旅行社、景区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并没有弱化或消除赔偿义务主体的责任。由此,游客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责任主体也会受到惩罚,这无疑是一种可行性的做法。
唯有如此,游客才能在旅游后满意而归,旅游市场秩序才能不断得到优化和改良,而旅游产业的蛋糕才能越做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