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重庆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工作执行中反映的职工
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折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养老待遇挂钩等问题,重庆市现出台处理意见。
退休应办理缴费年限认定
意见规定,对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按重庆市规定办理退休后,应在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到参保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
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的,从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保关系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
对按规定认定的缴费年限满足重庆市职工医保规定的,从其停待之月起恢复基本医保及大额医保关系,并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同时,恢复其医保待遇,并补发停待期间的医保待遇,其中个人账户按停待期间该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予以补划。
对按规定认定的缴费年限不足重庆市职工医保规定年限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在补缴基本医保费的同时,还应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