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银行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在一定情况下,能够帮助银行化解一些风险。
基本案情
据某知名媒体报道,A女士2014年9月份在一家银行网点办理业务。由于银行大厅花盆漏水,地面湿滑,A女士跌倒并摔坏了翡翠手镯。事故发生后,银行工作人员立即护送A女士就医,并承担了相关医疗费用。就翡翠手镯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下,A女士于2016年4月将银行起诉至法院。A女士的诉求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财产损失。报道中引述A女士的陈述,跌倒时摔坏了一个翡翠手镯。该翡翠手镯购置于8年前,经珠宝行询价市值至少15万元,要求银行赔偿11.66万元。二是精神损失。A女士要求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据悉,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消息一经上网,引起网民热议,观点五花八门,各有千秋,莫衷一是。
无独有偶。从媒体公开资料显示,对于在银行大厅顾客跌倒造成人身损害类似案件,有多家法院判定银行承担责任。例如,2013年8月间,北辰法院判决银行承担40%责任;2014年3月,安庆迎江法院判决银行承担30%责任;2015年6月平罗县法院调解银行向跌伤顾客赔偿4万元。从目前收集的25个案例看,法院都判决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区别是承担比例不同,集中见于30%至60%之间,尚未看到判决法院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例。法院判决的结果,从一个侧面分析,对于在银行大厅发生的顾客跌倒受伤事故中,要求顾客和银行机构都要承担责任。同时,从法院的判决看,尚未有赔偿顾客财产损失的案例,也没有发现此类事故中公众责任保险赔偿的案例。
那么,如果在此类事件当中,银行投保了公众场所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分歧意见
意见分歧主要取决于人民法院对银行机构存在过错的认定,取决于人民法院对顾客存在故意的认定。为了便于研究,本文分银行无责任和有责任两种假设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形是判决银行有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