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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自杀 保险“管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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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相关部门应该重视抑郁症这一社会现象,及时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对于保险业而言,可以将针对抑郁症的服务引入商业健康保险中,作为健康管理的一项增值服务内容,定期为投保者做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近日,28岁的演员乔任梁因患抑郁症在其寓所自杀。一时间,抑郁症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关注。
 
  现代社会中,抑郁症患者越来越多。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全球预计有3.5亿人患有抑郁症,抑郁症已经成为威胁人类健康的第四大疾病,并且患病率有不断上升的趋势,预计到2020年抑郁症可能成为仅次于心脏病的第二大疾病。
 
  面对大量的抑郁症患者,保险到底“管不管”呢?

  患抑郁症自杀保险赔不赔
 
  自杀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之一,一直是保险理赔中的禁忌。《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南开大学保险系主任朱铭来指出,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两年之内可以进行理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后者自杀,被定义为过失自杀,是没有自杀意图的,严格上来说不被认为是自杀。
 
  那么抑郁症患者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吗?朱铭来表示,现有的条款中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北京市垂杨柳医院精神心理科主任王志强说,抑郁症是一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需要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
 
  信泰人寿运营部经理张欣告诉记者:“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抑郁症引发的自杀,正常情况下意外险不予理赔。因为自杀不属于意外情况,意外的意思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寿险产品均有‘保单生效两年内的自杀免责条款’,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是免责的。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两年后自杀,是可以按疾病身故保险责任赔付,至于自杀原因,是否是抑郁症引起,还是其他原因,原则上不作重点关注。”

  抑郁症患者会被拒保吗
 
  抑郁症患者的承保风险较大,很多保险公司都会拒保。但是也有一些公司表示可以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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