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项目
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通常的三险一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普遍的所谓社保: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二、社保的基本医疗保险
1、保障范围:一般疾病门诊,住院,门诊特定项目
*门诊特定项目是指:重症尿毒症在门诊进行的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手术后在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在二、三级医院急诊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在一级医院或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2、报销规定:
(1)起付线规定:在职员工退休员工
一级医院500元350元
二级医院1000元700元
三级医院2000元1400元
即:生病在三级医院进行治疗,花费不超2000元,则社保不报,全部自付。
(2)报销比例规定:在职员工退休员工
一级医院90%93%
二级医院85%89.5%
三级医院80%86%
即:生病在三级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在2000元以上,则社保报80%,自付20%。
(3)重大疾病补助规定:
A.社保没有重疾范围,按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来划分重疾和普通疾病。
B.划分标准即重疾起付线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以目前水平计约15万元,即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了15万,则列入重疾社保保障范围。
C.15万以内的花费按普通医疗的规定报销。15万以上再花费10万,则此10万内实报实销90%,自付10%。25万以上再花费5万,则此5万内实报实销95%,自付5%。重疾社保保障额度封顶线为15万。
(4)门诊特定项目报销规定:
第一、二、三项,按终身累计起付标准为1000元;
第四项,按每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000元;
其他项目的起付线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退休为7%);
超出起付线的门诊费用报销,同上述普通住院报销的规定。
3、免赔责任:
自杀、自残行为;
斗殴、酗酒、吸毒及违法乱纪所致;
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他方责任的;
工伤及生育;
未经批准在非约定医疗机构或在非约定药店购买;
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
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4、缴费方式:
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付,这部分进入社保医疗个人账户;
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的8%缴付,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单位缴付部分按下表年龄及比例拨入个人账户:
年龄拨入比例
小于35岁1%
35-45岁2%
45-60岁2.8%
大于60岁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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