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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合同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英大人寿附加少儿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为生效条件,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险保障
第四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按津贴类别分为以下三档:
津贴类别一档二档三档
住院日额津贴(单位:元/日)2050100
住院手术津贴(单位:元/次)2005001000
住院紧急救援津贴(单位:元/次)100100100
住院日额津贴金额、住院手术津贴金额及住院紧急救援津贴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三项津贴须为同一档次,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等待期
初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日是否间隔超过60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60日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或您按本附加合同4.1条续保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七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且接受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开始每日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日额津贴金额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接受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每日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日额津贴金额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对于我们同意续保的,我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在原保单与续保保单中的占比分别承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责任;若您未交纳续保保险费或我们公司不同意续保,我们将对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30日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责任。
对于每次住院治疗,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二、住院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接受手术治疗,且手术治疗的原因与住院原因相同,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手术津贴金额给付住院手术保险金,且每次住院以给付一次为限。
三、住院紧急救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且必要时使用紧急救护车,并接受住院治疗,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紧急救援津贴金额给付住院紧急救援保险金,且每次住院以给付一次为限。
第八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斗殴、自杀、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
七、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八、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美容治疗、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洁牙、视力矫正、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性病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次性交清。
第十条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障权利
第十一条保证续保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每5个连续的保险期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当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公司不续保,且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交纳了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动续保,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二、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三、主合同交费期满或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每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如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公司不续保,则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续保,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支付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除上述不再自动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公司有权调整本附加合同的费率,但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如有调整,我们将及时告知您,新费率自下一次续保起适用。
第十二条附加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的申请及领取
第十三条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合同中列明的指定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指定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指定医院。
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受益人身份证明;
四、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证明、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史资料、手术记录、住院医疗发票、救护车使用证明、出院小结等资料;
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附加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在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投保年龄范围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5周岁,最高续保年龄为19周岁。
第十九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告知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若发生错误,我们依照下列约定处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们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若在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则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附加合同的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失效、解除、终止或期满;
二、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三、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五、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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