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所以在规定范围内的是税前列支,不交税
若有超出的就要税后列支了,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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