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的王女士5年前为5岁的儿子刘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该险种附加
重大疾病;一年期短险;附加意外;意外
医疗险,缴费年限为20年,且保单第一页中注明,附加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为2万元,注明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保险金2万元。
购买保险以后,王女士每年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用。2015年11月9日,刘某在上学时不慎摔伤头部,送至卫生院后经抢救无效后当天死亡。11月10日,王女士通知保险公司,告知刘某意外伤害去世的事情,并约谈理赔事宜。11月19日,保险公司只对王女士所缴纳的费用进行了退还,而对附加意外身故保险金2万元却以各种借口拒付,交涉无果,王女士只好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
王女士因为近两年为家人治病,花去了家里的所有积蓄,已经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来到了栖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沉重经济的压力及儿子的骤然去世使得王女士明显的苍老,在了解清楚情况后,我们为王女士指派了第三法律服务的李主任承办此案。
李主任接案后,仔细查看了保险单的内容,并且根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做了认真分析,查到本案问题的焦点是刘某是否属于意外死亡。经过调查,查明刘某生前无任何患病记录,是一个健康的孩子,在学校摔倒后,学校立即拨打120送往医院急救。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例及诊断记录明确刘某系头部摔伤导致脑疝形成而死亡,因此可以确定刘某是因为摔伤头部而死亡,构成了意外伤害死亡。,至于保险公司称王女士未及时报案,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清的理由就更无厘头了,在刘某去世的第二天,王女士就告知了保险公司,因此此理由也纯属狡辩。
在庭审时,李主任将证据一一提交,并且对保险公司的理由逐一进行了驳斥,最终法院当庭宣判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女士理赔款2万元。
即使有一些保险公司的险种也比较优质,但是因为保险公司理赔的态度却让人望而生畏,就如此案,王女士的保险理赔要求都合乎规定,却是在法院的评判下才获赔,希望以后的保险公司真能做到保平安保风险,而不是前后判若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