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年缴费缴费期保障项目和金额保障期
28岁-40岁3101.00元1年
身故10.0万
满期生存金10.0万
全残10.0万
至70周岁
0岁-30岁3627.00元20年
全残33.0万
身故33.0万
满期生存金33.0万
至80周岁
0岁-31岁10710.00元20年
满期生存金50.0万
全残50.0万
身故50.0万
至80周岁
35岁-35岁14883.00元1年
全残30.0万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30.0万
癌症保障15.0万
身故30.0万
满期生存金30.0万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30.0万
至90周岁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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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会健康两全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已交本合同以及《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的总和与当时本合同以及《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的总和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时已交本合同以及《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的总和与当时本合同以及《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的总和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的全残同时满足《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中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我们将按照《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4中所述保险金进行赔付,本合同不给付全残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21.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1.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1.1.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21.2发生上述21.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1.3发生上述除21.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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