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的产品特点
费用有补偿住院有保障多份更优惠省心更省钱保证续保期保障不间断犹豫期设计贴心关怀您人性化设计满足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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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投保示例
李先生,今年30岁,从事销售工作,月均收入约8000元。平时工作忙、压力大,常常感到身体吃不消,虽然有社保,但仍然最担心的就是得了大病,因为社会医疗保障无法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而大笔的医疗费用势必会影响家人生活。
平安保险专家的建议:
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15万+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15万+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包含基本+可选)5份
本计划首年年交保费:5931元,交费期限30年(注:附加险只能在主险交费期内附加)
主要保险利益:
住院费用保险金:30天等待期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床位费、医疗费及住院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产生的门诊费,已经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的余额分项给付保险金;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的65%分项给付保险金。
手术费用保险金:30天等待期后,每次住院并施行手术,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按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每次器官移植手术最高可达50000元,每次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最高可达7500元。
重大疾病保险金:90天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可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拥有身故保障15万元;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零。
分红:享受分红,共享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
保证续保: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保险期间为一年,保证续保期间为5年。
犹豫期:自您签收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险种转换: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请您及时将“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合同”转换为“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合同”。如果您按时向我们交纳保险费,自您申请转换本附加险合同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合同”开始生效,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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