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为疾病的发生,而导致医疗上的财务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给付保险金,因此健康保险又称为医疗保险。
对于医疗财务损失的给付,一般分为二种:实报实销与定额给付。实报实销,一般分为每日病房、杂费、外科手术补偿金,例如中国人寿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目前保险公司所卖的实报实销医疗保单,简单地说,即是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以被保险人实际付出的医疗费用为限。
但是,保险公司所卖的实报实销保险,仍然有自负额及最高保险金额的限制。
定额给付则是根据实际医疗日数给付保险契约上所约定的每日医疗保险金额,以及根据手术种类,给付定额的手术费用,例如中国人寿保险的“国寿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至于重大疾病的风险,则有专门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防癌保险,保险期间可以终身,保险给付,以投保金额为准,例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康宁终身保险”。
健康保险的比较科学合理和全面系统的定义应该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损失或导致工作能力丧失所引起的收入损失,以及因为年老、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需要长期护理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因此,健康保险(healthinsurance)包括医疗保险(medicalinsurance)、失能保险(disabilityincomeinsurance)和护理保险(long-termcare)。其中,最常见的医疗保险包括了疾病医疗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判断一个保险产品是不是健康保险,主要是看它的保险责任,看设计者的目的,看投保人购买的目的,是不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健康。健康保险的责任不仅包括对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损失方面的经济补偿,而且还包括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伤残而不能工作引起的收入损失的经济补偿,以及生活不能自理时所需要的护理经济补偿。健康保险关注的不仅是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损失后的事后的经济补偿,而且更加关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损失前的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以及被保险人生存期间的健康管理,因此,不论是现在的医疗保险,还是失能保险和护理保险,都应该加上对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前的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以及对被保险人生存期间的健康管理,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健康保险。
1健康保险特点
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一样,属于短期性保险,两者在保险期限、保险事故、保险费的计算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特点。有些国家把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第三领域保险三类,其中第三领域保险就是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见,这两种保险和人寿保险有着较大的区别。但是,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也有一些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保险责任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强调事故的外来性,而健康保险则把身体内部疾病引起的治疗作为保险事故;两者的区别,在意外伤害上表现得很明显,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健康保险将给付医疗保险金,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待医疗终结,确定为残疾时,才给付伤残保险金;由疾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是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2)给付的性质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大都是定额给付,具有给付性,即经济帮助的性质。健康保险的给付保险金大都具有补偿性,其形式有三种:
定额给付---类似于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实际补偿---按实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虽然有最高额的限制;
预付服务---由保险人直接支付医疗费用。
由于保险金给付的补偿性,健康保险与财产保险一样,存在着重复保险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多家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出现医疗给付保险金高于实际医疗费用的情况,这是不允许的。而如果保险事故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可以在给付了保险金后,要求被保险人把向第二者追偿的权利转交给保险人,也可以在第三者赔偿后,补足赔偿金和保险金的差额。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不存在上述问题。
2健康保险分类
商业健康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收入减少、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目前的商业健康保险大都涵盖在寿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内。健康险分三类
1、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
2、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医疗保险。即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发生费用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偿。
3、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收入保障保险。即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使工作能力丧失或降低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补偿其收入损失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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