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简介
?意外医疗保险:顾名思义,是指承保被保险人遭受到意外伤害所产生的治疗费用的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在设计此类产品时,均以此为标准将疾病、个人体质导致医疗费用做除外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疑惑中暑不在意外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原因。另外保险公司在指定理赔标准时,均已医保规定医疗机构及用药范围做为理赔标准。进口药物、及在一些非社保指定医疗机构治疗都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需要治疗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它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的附加险承保。[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担,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的附加险承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目前开办的意外伤害保险,或者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死亡残废和意外伤害医疗,或者保险责任限于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但可附加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与健康保险的区别在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而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还包括被保险人因疾病支出的医疗费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不能工作期间的停工损失。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健康保险的一部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给付方式可以分为补偿给付方式和定额给付方式两种,以补偿给付方式为常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目前开办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均采用补偿给付方式。
折叠编辑本段责任范围
如果被保险人被狗咬伤,如果注射进口育苗,保险公司是拒绝理赔的。如果注射国产育苗则是在理赔范围内。
以下是一般意外医疗保险的通用条款供大家参考: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折叠编辑本段相关资料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领各项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关爱相随卡、保险费收据及其他保险凭证;
2、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
7、医疗费、医药费原始单据(药费须附处方)及结帐单明细表、医院诊断证明书(写明诊断病症的中文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
8、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
第一级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00%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第二级九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75%
十十手指缺失的(注6)
第三级十一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50%
十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三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四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五十足趾缺失的(注9)
第四级十六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30%
十七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九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二十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二一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二二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五级二三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20%
二四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五两手拇指缺失的
二六一足五趾缺失的
二七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二八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二九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第六级三十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15%
三一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二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七级三三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10%
三四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展开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