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自上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内地市场以来,便以其低保费、高保障、理赔简便、不和其他医疗保障发生冲突等优点,成为市场最受认可的健康险产品之一。
平安重疾险保障范围
平安重疾险保障范围有男性28种、女性30种重大疾病:具体有920种类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癌症)
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
4、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肺移植、肝移植、骨髓移植)
5、冠状动脉搭桥术6、终末期肾病(尿毒症)
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
11、脑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
15、瘫痪16、心脏辨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症)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多发性硬化27、严重1型糖尿病
28、恶性葡萄胎(女性)29、系统性红斑狼疮(女性)30、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
保障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二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
产品特色
国内第一份终身防癌附加保险。保费低廉,身故返还,用利息买保险。癌症保障项目更丰富,包括"癌症医疗保险金"、"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五项癌症给付,更贴近治疗方案。根据住院日数,手术次数定额给付保险金,不需费用单据。
0-60岁人士均可投保
平安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投保范围: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责任:
1、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3、保险费豁免
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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