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售日期:2010年第4季度
产品类型:消费型健康险
适合人群:出生30天以上、60周岁以下
保险责任:
癌症确证保险金:合同生效1年内,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给付,保险合同随即终止;合同生效1年之后,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合同生效1年后,确诊初次患癌症住院治疗的,按确诊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之积给付,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癌症手术保险金:合同生效1年后,确诊初次患癌症且实施手术治疗的,每次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每一保单年度内给付上限为2次。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合同生效1年后,确诊初次患癌症且实施放、化疗治疗的,每次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每一保单年度内给付上限为1次,保险期间累计给付10次。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肝细胞移植术保险金:合同生效1年后,确诊初次患癌症且实施肝脏或者造血肝细胞移植术的,每次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保险期间累计不超过2次。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康健吉顺”保险期间可以由投保人和新华人寿自行约定,可选择10年期、15年期、20年期、30年期或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
产品特色: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年后,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癌症,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癌症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6种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原位癌、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何杰金氏病、皮肤癌、前列腺癌、艾滋病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保险条款同时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癌症,以及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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