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参加职工
医保的市民,在10家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也能报销了。
近日,我市下发《关于调整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提出,将山东省立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省内分泌与代谢病医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山东省胸科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山东施尔明眼科医院)等10家省(部)三级医疗机构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参保人在省(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200元,统筹金支付比例为40%。由普通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省(部)三级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及统筹金支付比例按上述标准执行。通知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