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看病报销比例不低于90%,外来工子女也可在粤参保
与过亿广东职工和城乡居民息息相关的《广东省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前日起在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透露,广东将整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到“十三五”期末(2020年),全省全面建立城乡一体化医保制度,实现五个“统一”(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
新快报记者占文平
今年起启动试点2020年前全面并轨
目前广东各地的医保制度,根据群体主要分为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由早期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而来),二者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都不尽相同。根据省人社厅公布的2015年度社保信息,截至2015年末,全省基本医疗保险10136.02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711.85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6424.17万人。
根据《指导意见》透露的时间表:2016年,有条件的市启动试点,建立城乡一体化医保制度。2017年,在总结完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有条件的市扩大试点。到“十三五”末,全省全面建立城乡一体化医保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险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80%。
并轨后的城乡一体化医保制度,原则上由基本险和补充险构成。基本险是主体制度,确保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补充险是辅助制度,可在基本险的基础上为参保人提供补充待遇,“确保原职工医保待遇不降低”。
《指导意见》表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各统筹地区户籍城乡居民(包括在当地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异地户籍大中专学生)等应参加基本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职工身份参加就业地的基本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基本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补充险的参保范围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单位与个人按75%25%分担缴费
对于市民关注的筹资标准问题,《指导意见》表示,基本险、补充险的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确定,逐步统一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基本险缴费标准。原则上用人单位或财政与个人的分担比例约为75%25%。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下调到5.5%左右。有条件的市可探索与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筹资机制。
对比现行筹资标准,用人单位负担的缴费比例有所下降,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略有上升。以广州地区为例,现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8%(目前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医保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至7%)。城乡居民医保方面,广州城乡居民医保财政和个人的分担比例为1.32%0.55%(相当于2.41)。
根据《指导意见》,职工参加基本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城乡居民参加基本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异地务工人员学龄前子女,由本人缴费。
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等困难居民(简称“困难居民”)参加基本险,由财政全额补助;在本省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参加基本险,享受同等财政补助政策。
基层看病报销比例不低于90%
并轨后医保待遇如何呢?《指导意见》表示,城乡一体化医保制度包括基本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基本待遇用于支付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执行。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到“十三五”期末职工和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据了解,根据目前广州市的政策,职工医保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80%,而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75%左右。这意味着,改革后,城乡居民的报销水平将提高。此外,目前广州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对住院、指定单病种、门特、门慢及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这意味着,改革后职工的最高支付限额或将从6倍提高到8倍。
《指导意见》还表示,将积极探索待遇水平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的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缴费达一定年限的参保人,可适当提高其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或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此外,为鼓励基层首诊,《指导意见》表示,在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原则上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差距在10个百分点左右,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付比例不低于90%。对按规定转诊的住院参保人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除经批准异地居住和驻外工作(学习)人员以及急诊、抢救外,对未经转诊到统筹区外治疗的参保人,基本险(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降低一半以上。
政策亮点
外来工学龄前子女也可在粤参保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还对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的参保政策进行了完善。规定:参加广东省社会保险的异地务工人员,其在广东省就读的子女可参加学校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险,其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可参加父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险。
据了解,根据广州现行医保政策,拥有本市学籍的外来工子女可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而此前,外来工子女的学龄前子女因不具备广州市户籍,无法在广州市参加医保。不过依据《指导意见》还有一个潜在前提——父母需参保,也即,外来工子女在粤参保须满足两大前提:与父母共同在粤生活、父母已在粤参加社会保险。
《指导意见》还表示,在本省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参加基本险,享受同等财政补助政策。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有望直接结算
在统一经办服务方面,《指导意见》表示,将统一管理办法、经办规程和服务流程,同时,推进分散式、下沉式服务网络,将经办服务功能向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延伸,实现参保缴费、政策咨询、零星报销等“一站式”便捷服务。
此外,建设集管理、决策、应用三大功能的医疗保险大数据信息平台。推行医保智能监控,实现事前提示、事中监督、事后追责。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统一清算,推进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实现参保人持卡参保缴费、就医购药、自助查询等。
意见反馈
本次意见征集期为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19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登录省人社厅网站(http://www.gdhrss.gov.cn/)提出意见,或者书面意见函寄该厅医疗保险处(请在信函外注明“征求意见”)。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邮编:510030联系电话:8318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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