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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鼓励建立商业保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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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办鼓励建立商业保险补偿机制,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是《意见》的一项重要内容。《意见》强调,各地区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建立前,应当按现有规定开展补偿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在总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各地区要尽快将疫苗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汇总本地区第二类疫苗需求,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地区的接种单位。质检总局要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各项工作。

        《意见》提出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完善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指导建立健全疫苗冷链配送管理体系,加强冷链储运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意见》还要求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快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要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加快推进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不同地区预防接种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此外,《意见》提出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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