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从2015年3月1日起,沈阳市调整城镇女职工流产的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各月份流产、引产生育津贴待遇调整,最高降幅7302元以上。
本次调整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补贴标准均未变化,但不同待遇的时间划分点做出了调整,由原来的3个月调整为了4个月。主要影响到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参保人,少得300元。怀孕未满4个月和4个月以上的生育津贴待遇也不同,分别调整为15天和42天。
生育津贴最低标准执行上年度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所在单位月平均工资高于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单位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刚刚公布的2014年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63。5元粗略计算,15天的生育津贴约为2282元,42天的生育津贴约为6389元。因此,调整后,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参保人待遇没有变化,怀孕超过3个月不满4个月的参保人,津贴由一个月调整为15天,少得约2281元。怀孕4个月不满7个月的参保人,生育津贴则由1个月调整为了42天,多得约1825元。
怀孕满7个月(28周)及以上引产的参保人员执行以下生育医疗费政策:在二级(沈阳市妇婴医院除外)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费用。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个人自付费用。如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实行限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常产2500元,剖腹产及难产3500元。怀孕满7个月(28周)及以上引产的,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这部分人群的生育津贴标准也由原来的3个月调整为了现政策的42天。3个月的生育津贴以现最低标准粗略计算约为13691元,较42天的津贴多出约7302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