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办法
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由地税部门负责。
(一)参保对象:城镇各类企业的全体职工。
(二)缴费费率: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职工月缴费工资应按实且在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
(三)应交材料: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③职工工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④上年度劳动统计年报表、财务年报表。
二、生育待遇
缴费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参保职工符合我省计生规定生育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待遇
1、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规定发给生育津贴。
①以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发给3个月的生育津贴。
②难产的增发半个月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发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③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发给半个月至1个月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发给相当42天的生育津贴。
④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职工、失业前在原单位有参保可发给相当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2、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二)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配偶因没有工作等原因,不属参保对象而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后,由生育保险基金发给相当于上述女职工生育津贴50%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三)缴费不满一年及没有参保的职工、其生育待遇按上述规定由所在单位支付。
(四)应交材料:
1、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证原件;
2、医院医疗发票原件、医嘱单和费用结算汇总清单;
3、男职工配偶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就业情况证明。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凭证材料。
三、法律责任:
(一)省、市文件有关规定:
1、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应补缴所欠金额及利息,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3、企业或职工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虚报、冒领金额2至5倍罚款。企业或职工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保险费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1、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保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保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2、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3、社保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4、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现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上述第1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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